信息公开指南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 印发《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试行)》等三十五项制度的通知“四零”服务公开承诺
发布日期: 2017-08-01  信息来源:

中心各科室、江南分中心:

《不动产登记岗位职责》等三十五项制度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730



 

附件1 :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岗位职责(试行)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准确地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登记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预审咨询、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个岗位。

一、预审咨询岗位

预审咨询岗位设置在对外公开窗口。负责权籍调查资料查询、下载、审核、上报入库、编制不动产单元号等工作。权核岗位人员需具备不动产测量等基础专业知识。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调查资料实行申请人自我举证制度,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权核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方便调查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在向调查机构提供工作底图时,原则上只提供涉及调查范围的局部图,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权核人员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不动产调查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整、规范、有效。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进行补充或重新调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分局(国土所)工作人员审定后,交由局土地勘测设计队技术人员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建立不动产单元,并按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使用原土地、房屋或其它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应当整合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单元,并按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受理岗位

受理岗位设置在对外公开窗口。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查验、收件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各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受理岗位人员设置,实现受理“一站式”服务。

办理单位应当区分不同登记事项,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内容编制成办事指南,并在办事大厅等场所公开,提供申请人使用。

受理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询问记录可以采用固定格式。

查验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经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经查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加盖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式两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其中一份,留存的一份应当经申请人签名。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初审环节。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填写书面申请,经受理人员核实身份后予以撤回,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经申请人签收后予以退还。申请事项已经公告的,应当重新对撤回事项进行公告。

三、初审岗位

初审岗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初审人员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查看,并制作书面查看记录: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初审人员认为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经所在科室(分中心)负责人核定后,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在核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初审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发送到复审环节。

四、复审岗位

复审岗位负责对初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复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复审工作应当由审核科负责人承担。

复审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初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

(一)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建议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到核定环节;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详细标注退件原因,并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到上一个环节;

(三)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的,及时退回初审环节。

对登记审核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复审之后、核定之前进行,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核定岗位

核定岗位负责对初审、复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工作按照登记类型应当由审核科或中心副主任、主任承担。

核定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注册登记,依法进行过公告的,应当明确公告情况和结果。

审批表核定意见栏应当加盖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核定意见明确同意注册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到登簿环节;核定意见不予登记的,办理单位应当出具《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应当加盖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材料的,办理单位必须留存复印件后退还申请材料。

六、登簿岗位

登簿岗位负责将申请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簿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原则上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质检科工作人员承担。

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登簿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到出错环节,提请重新审核;确认无误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保存登簿内容。

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登记内容。对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按照更正登记程序办理。

登簿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发送到缮证环节。

七、缮证岗位

负责打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相关贴图、盖章等工作;负责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保管及交接工作,防止证书和证明遗失;负责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订购、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建立清册,确保每本证书和证明去向清楚;负责不动产登记有关印章管理。

不动产登记需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办理单位缮证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缮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序列号应当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缮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缮证情况列出移交清单,由专人送到发证窗口,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并留存备查。

八、发证岗位

发证岗位设置在对外公开窗口。负责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发证人员应当核对领证人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受理》。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同时核对权利人、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证明。需要缴纳费用的,应当核对缴费凭证。确认无误的,颁发证书或证明并由领证人签收。

颁发证书或证明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移交给档案科,并履行好移交手续

九、归档岗位

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移交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材料与扫描件的完整统一,对相关补充材料进行补充扫描。

十、公告岗位

负责发布不动产登记有关公告,包括登记审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的公告文书、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与更新登记结果的公示以及按照规定需公告的事务性文书发布等。

十一、收费岗位

负责不动产登记收费工作,按规定收取费用,在收费单据上打印收款人姓名和盖章并出具缴款收据;负责不动产登记收费资金及票据的保管、统计、移交等工作,确保收费资金管理安全。

 

附件2: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中心文秘、党建、纪检、工会、共青团、保密、会务、接待、宣传、文印等日常行政工作

2.负责中心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及中心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中心及支部的各项决议决定,并负责催办落实;

4.负责行政后勤、采购、固定资产、车辆和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政治学习、思想教育、业务培训、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等人力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政务公开和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工作

7.协助做好档案工作;

8.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1.负责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向财政部门上缴收入、拨取经费

2.组织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及内部审计工作;

3.负责中心与银行、合作伙伴、外部其他单位的资金往来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

4.负责员工薪资的兑付、社会保险工作;

5.负责会计核算及日常收费和结算工作;

6.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

7.配合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8.负责对各项收费流程、标准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9.协调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业务工作;

10.协助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11.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

12.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权籍调查科

1.负责不动籍基础测绘图形的修测补测、对不动产权籍测绘成果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2.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预审、核实工作;

3.负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录入工作

4.负责申请不动产登记前的现场勘测、权籍调查、权籍编号与不动产单元号的编制宗地面积与共用宗地分摊面积测算、登记配图和成果管理工作;

5.负责房屋基础地理信息定位、建立房屋楼盘表; 

6.负责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开展不动产测绘与权籍调查业务的成果审核、认定与监管工作

7.负责测绘档案资料的收集并及时移交档案室;

8.负责对测绘仪器的保管、维护工作;

9.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

10.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业务受理科

1.负责中心对外办事窗口导办、咨询等日常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接待工作,受理各类登记申请,核对登记要件,负责将登记内容扫描录入网络系统,做好核费工作,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

3.负责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的实地查看工作;

4.负责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工作;

5.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

6.负责各类电子档案的查询工作;

7.协助做好档案传递工作;

8.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登记审核科

1.按照所授权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要求,负责审查各类不动产登记相应内容,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工作;

2.对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提出公告意见,草拟公告文稿;

3.负责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审核备案工作;

4.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

5.协助做好档案传递工作;

6.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质量审查科

1.负责各类登记业务的实物和电子数据质检工作对有疑问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或办理退件手续,或提请中心领导会审

2.负责打印审批表、填制不动产电子登记簿缮证、粘贴配图、验印、发证及专用印章的保管工作;

3.负责空白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的订购与保管,建立需求和领用台帐;

4.负责已发证案卷的移交清册打印及纸质资料移交、电子档案点击提交归档等工作

5.负责各类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的注销工作;

6.负责登记业务件质量的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及各类登记统计月报、季报、年度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7.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

8.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档案管理科

1.负责中心所有档案的收档、整理、编目、归档、造册入库和保管工作,当年内完成不动产物理档案的扫描归档工作,并及时录入档案信息,相关图、档、卡当年组卷,做到账、目、档相符;

2.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权籍档案的对内、对外查询利用工作;

3.协助司法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查封限制及协助执行工作并及时将查封信息输入数据库;

4.负责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做好档案的保护、安全、保密工作;

5.按程序负责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纸质档案的销毁工作;

6.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

7.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信息中心

1.负责组织实施中心信息化建设,制定、落实上级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意见;

2.负责中心和各登记站工作人员的信息系统操作指导与培训工作;

3.负责中心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严格遵照业务网络权限操作,保守信息机密;

4.负责中心计算机、附属设备的购置审批、配备和管理工作及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升级、安全检查等工作;

5.负责完成各种报表统计工作,及时传递资料信息;
6.负责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备份与清理工作;

7.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的计算机应用与登记信息的外联应用工作,牵头做好程序的开发升级等工作;

8.负责中心网站的建设及有关栏目信息的采集、发布及管理维护工作;

9.协助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

11.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信访室

1.负责不动产登记纠纷的调处工作,处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负责各类公告、对外通知、决定以及其他书面答复意见的起草或者审核工作; 

3.负责重大难点业务历史遗留问题的调研处理协助出具假证鉴定证明工作;

4.负责来访接待、调查取证、解释答复等工作;

5.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6.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汇编撰写及监督执行工作;

7.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3: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中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全面负责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材料的生成、保管与利用。

第二条  中心档案科具体负责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与利用以及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归档、保管、利用;中心各业务科室应当协助档案科作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室(分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各自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中各个环节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归档前的立卷整理与扫描工作。

第四条  质检科应将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在不动产登记事项完成之后个月之内完成案卷整理,按登记类型分类后移交档案;移交时做到材料完整、分类准确,通过移交清单的形式交接,清单为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第五条  中心档案室应将已移交的应当永久性保存的档案按照案卷整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装订、立卷归档并保存。对非永久性保存的不动产登记档案按保管年限分类立卷归档并保存,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年限到期后依照法定程序销毁。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整理时应当认真核对不动产登记材料,应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一次性收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遵守保密守则,切实加强保管措施,定期检查不动产登记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存放。不得随意复制、出借不动产登记档案;严禁损坏、涂改、增减不动产登记材料。如违反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则上不予改动。确需更改的,由经办人员填写审批表经中心有关科室和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改。档案更改后,必须在卷内备考表中对更改的内容、原因、更改人和日期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档案修改的审批表同时存档备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对应的电子信息(包括扫描信息)也应同步修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查询与利用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执行。

 

附件4: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借阅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借阅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利用(借阅)档案者,应按规定事先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方可查阅。

二、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档案材料。非本职范围内的档案材料一般不得调阅,特殊情况确需调阅者,须经有关科室负责人批准;调阅机密档案,须经分管主任批准。

三、外单位人员需利用档案的,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档案的内容和用途)、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且只准查阅,不得出借。确需复制本中心相关业务档案的,需经档案科负责人同意。

四、借阅的档案材料一般不得借离中心,不得转借,不得泄密;重要及机密文件,一律在档案室查阅。

五、借(查)阅档案人须爱护档案材料,不准私自摘录、复印,不得拆卷、抽页,更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和批注,保持档案资料的完好和整洁。

六、档案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将利用效果反馈给档案室,做好利用效果登记,以利于探索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附件5: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数据库、其他不动产登记相关数据。

三、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管理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进行资料移交时,要制定资料移交工作方案,明确资料移交的时间、范围、内容、流程及其他要求。在办理移交手续时要确定资料移交责任人,建立详细的资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并作为档案进行归档。其中移交的电子档案,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四、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应在登记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遵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作好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保管;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档案影像数据库等不动产相关电子数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保管和备份,并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基础环境相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对存储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服务器、存储设备及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日常设备使用及机房管理制度,安排硬件设备采购及系统运维相关费用预算,强化对机房环境的安全防护工作。

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明确信息系统及数据库责任人、使用人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责任;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明确数据备份、数据复制及编辑的规范,严防个人、单位擅自复制、篡改、编辑、损坏不动产登记数据;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日常使用、运行维护记录及检查制度,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七、根据不动产登记系统权限管理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分配和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用户的注册、权限变更、停用等由经办单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根据审批意见专人负责设置。系统用户应保护好本人的账号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对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负责。因工作岗位调整、调动、离职而导致权限变更和停用的,应及时申请调整。各科室(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权限管理,并定期对权限分配情况进行清理调整。

八、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与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管理规定,明确信息共享内容、信息共享责任义务、信息及网络安全保密责任,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实时共享中安全可靠。

九、国土资源系统内部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用途、内容和范围,经审批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提供数据。外单位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市国土资源局授权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后,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科提供数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

十、实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利用记录和复查机制,违反规定或泄露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按照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有关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理权限,落实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对机房受损、数据损毁、系统宕机、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等突发性事件要进行全方位预防,确保信息平台不间断地安全运行。

 

 

附件6:

牡丹江市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法依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订购、领取、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中心质检科具体承担中心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订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分中心负责各自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中心质检科应根据中心工作情况,制订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订购年度计划,订购计划报经中心领导审批后,统一向省厅提出申请,根据省厅下达的《印制任务书》向省厅确定的印制单位订购。

  四、中心质检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中心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领取、分发、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收到的新购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应及时对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做好入库登记表;对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订购、使用、作废、损毁、结余等情况应建立管理清册,并通过全省不动产权证(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上报省厅,确保每本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去向清楚。

  五、各分中心须依据本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自办证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日常管理工作。需要领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中心质检科提出申请、领取。

  六、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人员应根据日常工作量情况,定量、合理分配给缮证人员。缮证人员应按要求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使用情况表上登记所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序列号码段、数量、时间,并签字。缮证人员在缮证期间必须对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要做好保管工作,使用完后及时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使用情况明细表交由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人员汇总备案。

  七、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涉及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或损坏的,严禁工作人员擅自处理。缮证人员在缮证期间发现作废或损坏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应按规定及时加盖作废专用章,在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使用情况明细表中登记后,一并交给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管理人员,由其逐本记入管理清册,并按省厅的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由省厅统一销毁。涉及空白或作废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的,必须以文件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报告省厅,由省厅在厅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市局将对相关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及时订购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能保证工作需求的;

  2、因保管不善造成空白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及虚报、瞒报证书使用情况的;

  3、因工作差错造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损毁率远高于正常范围的;

  4、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应依法予以收缴并移交司法机关;

  5、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7: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集体决策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特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决策制度,是指在主任或副主任的主持下,召集会审成员及有关科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就中心行政事务的重大事项和疑难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一)规章制度的制订; 

(二)一段时期内的中心工作; 

(三)较大的行业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 

(四)上级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重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六)各科室及不动产申请人等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七)重要经费开支; 

(八)其它需交集体审核的事项;  

(九)不动产登记业务疑难问题。 

四、集体决策形式有:业务会审会议、党支部会议及专题会议。 

五、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各科室等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议题及建议,并报主管主任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相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需设记录人员。会议先由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与会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主任或副主任在听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局领导批示后,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六、参加集体决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与集体决策内容有关的事项。

 

 

 

附件8: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规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规范,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办证服务、接待来访(信)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中心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当鼓励的行为: 

(一)关心群众疾苦,深入基层,认真调查了解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和不满意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断推进本职工作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手续,缩短办事时间; 

(三) 认真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树立和维护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 依照职责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应当提倡或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行为: 

(一)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 严格按照中心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三)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服务; 

(四) 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二) 不按照中心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 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 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 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服务; 

(六) 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 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 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 其他与中心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十) 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中心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办责任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制度,制定公共服务规范用语并将上述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以促进中心公共服务行为的规范化。 

第八条 成立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督查工作小组(简称督查工作小组)对全中心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制定《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行为投诉处理认定办法》,督查工作小组应严格按要求受理、处理和认定有效投诉。 

第十条 全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核年度内(下同)受到有效投诉一次或被检查发现一次、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 

2、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共二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 

3、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共三次、但情节轻微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 

1)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超过三次、但情节轻微的; 

2)受到有效投诉及被检查发现共一次以上、但情节较重的。 

5、调离岗位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的,予以停职检查。 

6、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情节严重,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7、情节轻重的划分:给单位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情节轻微;工作作风恶劣,给单位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大的,属情节严重。 

(三) 违反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单位制度的,按照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规定和单位制度处理。 

(四) 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被当事人向督查工作小组等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对依照本办法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附件9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行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不动产登记行政责任,预防和减少行政过错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由于其过错行为给部门(政府)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经上级主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民事诉讼等方式,撤消或变更其行政行为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

二、过错责任按级追究。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内部职能机构设定工作岗位,岗位过错责任按级由相关岗位责任人员承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登记,而拒绝履行、或者超过法定(承诺)期限办结、或者不予答复的;

3、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且具有明显故意过错的;

4、超越职权办事,导致过错的;

5、违反法定程序办事,导致过错的;

6、其它应当追究的过错行为。

四、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主动纠正,且其过错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上善意过错,后果较轻,没有造成损失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2、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导致产生新的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3、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司法、复议及行政监督建议,拒不执行不动产自纠登记,导致产生新的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

4、过错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部门形象的;

5、其它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六、应当经过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办结申请事项未造成过错的,视同过错行为。

七、对过错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给予下列方式处理:

1、责令改正;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扣发奖金;

5、追偿相应费用;

6、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可单独执行,也可一并执行。

八、对形成过错的责任人员处理,由本部门实施。属违法或不当不动产登记行为,需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局监察室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正确使用关系到中心正常的管理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本中心各类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类别 

第二条  中心印章包括:公章、专用章(登记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查询专用章及其他专用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中心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专用章由分中心(科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与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中心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并盖章; 

2、各类专用章由分中心(科室)指定专人保管并盖章。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暂离岗位时,经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临时委托其他人员保管,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所有用印文件,必须打印清晰、整洁、规范。 

第七条  各种印章如有遗失或误用的,由印章或专用章管理的科室负责人全权负责。 

第八条  严禁涂改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职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工作人员持有中心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办公室与分中心(科室)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数量、用印人等)。 

第十一条  中心(分中心)的各类印章原则上只限在中心(分中心)内部使用,因公外出或特殊情况需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外带登记表》,经中心(分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用毕及时返回单位。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在盖章前应对所需盖章的文件进行审阅,如在文书的内容、手续、格式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疑问,应请示领导。在一些重要的用印情况下,更要加强审阅工作,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对违反或不符合中心规定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应拒绝盖章。 

第十三条  中心印章的用印范围及审批: 

1、使用中心公章时,用印人需将所需用印的资料上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2、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只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用印。 

3、查询专用章只在信息查询证明上用印。 

4、各类专用章应根据各自权利和义务使用,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本。 

5、凡中心发出的一切正式公文,凭签发人在稿件上签字,并校对公文材料无误后,才能用印,对未经批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6、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中心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7、以中心名义开出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盖章。 

8、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五章  盖印 

第十四条  盖出的印章要位置恰当,图案清晰,文字端正。有固定或指定盖章处的文件应在规定盖印处盖章,如果没有指定,盖印人应参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当位置盖印。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正文,不能盖出纸边。 

第十五条  正式印章应用红色印泥或印油,专用章或其它印章根据有关规定可用红色、蓝色或紫色印泥或印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用印登记,严格各类印章的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上或纸张的空白部位上盖章。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印章或擅自携章外出发生丢失或给中心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1: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物品摆放规范

一、总体要求 

窗口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简洁卫生,台面无杂物。不随意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 

二、柜台台面 

服务柜台上物品要贴近服务台内侧成水平线整齐摆放,台面只允许摆放以下物品: 

1、本岗位工作人员座牌。 

2、窗口办理事项服务指南、样表样式、书写纸、笔。 

三、办公桌面 

办公桌面上只摆放与工作有关的办公物品:电脑、打印机、电话、办公文具、个人饮水杯等。不得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统一配置的物品,摆放位置要统一、规范。 

1、窗口办公桌、椅统一面向,整齐划一。 

2、桌面上靠近柜台一侧放置物品不得影响服务对象视线。 

3、电脑显示屏应正对自己摆放,与服务柜台成直角或近似直角。 

4、打印机统一摆放于桌面的里侧。 

四、后台房间 

1、统一配置的物品,要统一摆放。 

2、橱柜档案要及时分类整理,归放整齐。

3、各类物品放置整齐、卫生清洁。 

4、无关杂物不得存放于后台房间。 

 

 

附件12: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息时间及考勤制度

 

一、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工作、节假日值班、学习、劳动、请(休)假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全面考勤,中心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规定。现行作息时间规定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考勤实行上下班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每个工作日签到两次。即每周一至周五早晨上班到人脸识别机上签到。每天的签到时间截止到8:30分,签退时间下午17:00分整。

四、上班时间不准离岗、串岗。职工因私事外出离岗,须向科长讲明外出理由,经科长同意在科室人员离岗备案表上登记备案,离岗人员要在离岗备案表上填写离岗原因及起止时间,科长在离岗备案表上签字。特殊情况,职工无法填写的,由科长代为填写。

五、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全中心职工的考勤管理,每月核查考勤表。中心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查岗小组由中心分管主任、周值班科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对于离岗外出不明者、脱岗者进行公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领导外出应向中心办公室主任通报主要事由去向。办公室主任外出前向中心领导报告事由及去向,科长(含副科长)外出时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及事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

七、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附件13: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全保卫制度

 

一、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各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室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本室责任区域的财产安全等,办公室负责全中心安全工作。

二、室下班前应关好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重要物品、资料及现金、票据等入柜入箱,关好门窗,离室前注意烟头等火源的熄灭。如由于安全疏忽或工作失误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视责任大小由个人或部门成员共同承担,负责赔偿。

三、室应切实履行责任,开关好门,好进出人员的管理,对外来或可疑人员作好问询、登记。如因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将视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四、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各室必须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附件14: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加强登记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不动产登记事项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置意见的工作制度。

三、不动产登记集体会审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中心副主任、中心相关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会审事项为:

1、涉及面不广的复杂、疑难个案;

2、在执行不动产登记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中遇到的操作问题;

3、其他一般问题。

第二层级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工作例会,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及分管副主任、不动产登记局及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会审事项为:

1、涉及面较广的复杂、疑难个案;

2、对不动产登记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解析、说明;

3、其他问题。

第三层级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局领导、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及分管副主任、不动产登记局及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

会审事项为:

1、涉及面广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复杂、疑难个案;

2、在符合不动产登记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需制订我市全面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政策;

3、其他重大问题。

  四、不动产登记审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及时提请主管领导进行集体会审:

  1、涉及的登记事项(如:土地用途、出让年限起算时点等)无法准确界定的;

  2、涉及的法规和上级文件对登记依据规定得不具体或者暂无明确规定的;

  3、涉及登记业务部门职权范围之外,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

  4、在不动产登记审查过程中内部办理人员意见严重分歧的;

  5、其他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复杂、疑难问题。

  五、为确保集体会审质量,不动产登记会审应在登记主办人员已经查清宗地主要事实情况、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会议研究的,主办科室负责人应将议题提交给中心办公室,中心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上会;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工作例会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主办人员的议题需经中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到不动产登记局审核,再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上会。

  六、中心办公室不动产登记局应在会审之前将调查结果以及相关书面材料发送给参加会审人员,以便参加会审的人员提前了解情况,对涉及的相关业务先期进行研究。

  七、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登记事项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八、会审主持人要综合各方意见作出会审决定。会审应当有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下发作为具体工作执行依据。

  九、为有效防范不动产登记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不动产登记会审可视情邀请相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参加。

  十、参加登记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情况。

 

 

附件15: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有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建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经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中心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参加,并由专人负责纪录。同时根据议题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范围主要包括:

1、传达上级和市局重要决议、决定、指示,结合中心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大事项;

3、研究主任办公会议成员工作分工和相关科室工作职责和分工等问题;

4、制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落实计划;

5、讨论中心一般工作人员的工作调整有关问题;

6、拟定中心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7、讨论对中心人员年终各类先进的评定、考核等次的确定上报局推荐等事宜;

8、其他需要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会议议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五、会议先由分管副主任或有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六、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科室应具体负责落实,并由指定专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七、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传播或泄露未经同意的会议内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6: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每周例会制度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水平,及时研究处理日常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杜绝错登、漏登等现象,特建立中心每周五例会制度。

一、主要研究事项

讨论研究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以及权属争议调处事前分析等事项。

二、例会工作规则

1.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周一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议定事项出具会议纪要。

3.对于例会中协商一致的事项,例会后应形成书面意见,形成《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如例会意见有重大分歧不一致的,暂且搁置,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在下一次例会确定。

三、例会组成人员

例会组成人员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及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召集人或例会主持人也可根据拟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例会人员的范围。

四、其他事项

1.例会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慎发表意见。

2.不动产登记事项一经例会确定后,按照确定的例会意见办理。

3.研究复杂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或技术专家参加。

 

 

 

 

附件17: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学习制度

 

为全面提升中心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

2、国土资源政策法规;

3、国土资源业务实践操作培训;

4、市政府、市局的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

5、通报局及中心的重要事项或部署、安排工作计划、目标、任务;

6、党风廉政教育和行风效能教育。

二、学习形式

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根据参加对象不同,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各科室(分中心)集中学习等。

(一)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

1、时间:根据需要决定,原则上每季度须安排一次;

2、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4、主持人:主任或委托副主任;

5、组织:办公室。

(二)科室分组学习

1、时间:原则上在市局中层干部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召开后,科室应及时组织学习;

2、地点:具体由各科室自行安排;

3、参加人员:各科室全体干部职工;

4、分组原则:以科室为单位组成一个学习组,各分管副主任参加分管学习组学习;

5、主持人:各科室负责人;

6、组织:各科室。

三、学习要求

1、要重视学习,严格学习纪律。

2、针对不同形式的学习,各科室要拟出学习计划,并每次做好学习签到和学习记录。

3、安排讲课或发言的人要提前做好准备,学习的内容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并将讲稿交分管主任把关定稿。

4、每个参学人员都要做好学习记录,年终个人工作总结必须有学习内容。

5、个人参加学习的情况作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件18: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局及中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奉献社会。

三、严格请示汇报制度。认真按照领导指示办事,并随时向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完成任务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请销假制度。每位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模范遵守会议纪律和学习制度。按时参加各级组织召集的会议、学习及公益活动。

六、严守社会公德,勇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物应予赔偿。

七、严守保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

八、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九、文明办公,礼貌待人,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习气和办事拖拉等不良作风。

十、讲究文明的仪表举止,衣着庄重大方。平时注意个人卫生,服装、仪容整洁。

十一、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中心环境卫生。保持办公环境空气流通、清洁干净。

十二、加强学习,鼓励调查研究,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附件19: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为全面推进中心效能建设,增强服务群众观念,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文明服务的水平,根据市局相关制度,特制定首问责任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问责任制”的适用范围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首问责任人为服务对象进入中心办事、咨询或反映情况时,被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一)首问责任人的服务原则

首问服务应做到“三办、三声、三热情”,即: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情及时办,有困难的事件帮助办;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热情接待,热情让座,热情受理。

(二)首问责任人的具体服务规范

1、接待首问应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诚恳;回答问题应做到明白、正确、耐心;办理事情应做到及时、公正、无误;电话咨询应做必要记录。

2、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宜,要认真接待,按规定当场办理;对材料不全等不能当场办理的,要按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有关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3、属于中心其他单位或人员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指引帮助其找到办事科室或经办人。

4、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能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主动说明情况,并尽可能告知相关受理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

5、对政策规定不允许或一时无法解决的事宜,要按相关依据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二、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接待态度粗暴或冷漠,办事作风拖拉或不公而受到当事人投诉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性质和造成的影响,按照《牡丹江市国土资源系统问责办法》追究首问责任人责任。

 

 

 

附件20: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应当就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态度、办结期限事项,向社会作出承诺。办结期限是指承办单位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至本级职责权限内具体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承诺工作日数。服务对象虽提出申请但因为手续不齐、资料不全而未予正式受理的期间,或因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正的补正期间、不动产登记需要公告的时间,都不计入承办单位的办结期限。

二、全体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时刻维护良好的部门形象,做到既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又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满意的服务。

三、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事项的岗位,实行AB岗制,明确A、B两个责任人,A岗因故不在位时,由熟悉A岗位业务的B岗负责受理业务。

四、各窗口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必具的受理条件,认真受理各项申请事项,并在对外承诺的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

五、承办单位确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结的,必须提前向相关主管领导报告,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期办理的理由。

 

附件21: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提供准确、可靠信息,一次性予以告知。

、工作人员应对办理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服务对象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相关内容;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2: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办结各项业务。可以提前办结的要争取提前办结。

二、承诺事项办理时限,指承办具体不动产登记的单位,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至本级机关职责权限内具体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的承诺工作日数。

三、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即时受理。

四、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必具的受理条件,认真受理各项申请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关事项。

五、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对无故不按时办结、有意拖延办结甚至故意刁难不办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3: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精细化管理,统筹安排中心各项工作,关爱中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特建立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有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1、参加各类兴趣班学习,在职学历教育等可能占用正常工作日时间的;

2、出国、出境、出省旅游、探亲的;

3、年内有婚育计划或安排的;

4、编外人员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

5、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职业,特别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具有计划性或者预见性的上述重大事项,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中心负责人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应当在事后第一时间补报告。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书面报告或者填写相关表格的,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中心工作人员发生或者处理上述事项期间,中心应当统筹安排其他人员替岗,确保日常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应当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做好工作交接。

五、中心工作人员未按本制度提前报告上述重大事项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5: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待来访工作规范

 

一、接待外单位(包括上下级本系统人员)的客人要主动热情,态度诚恳,礼貌待人,做到“三有”:有人接待、有凳子坐、事有回音。

二、当客人来访时,有关人员应立即站起,微笑地问好,请客人坐下,倒好茶水,然后主动问清客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来访目的。如一时难以脱身,应向客人说明情况,请客人稍候,切忌让客人坐冷板凳、长时间等候。

三、认真负责,秉公办事。要认真倾听客人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不耐烦的情绪;注重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地处理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客人所提要求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分管该工作的同志不在时,科室里的其他同志也要热情接待,尽量解决问题。对超越本身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请示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不能自作主张。

四、接打电话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如“您好”、“谢谢”、“再见”等。

五、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引起外单位投诉并经查实的,当年内被有效投诉1次的,本科室内批评;累计被有效投诉2次的,中心内通报批评并上报市局备案;情况特别严重的,按市局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24: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作风建设,严肃上、下班工作纪律,根据局相关制度,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无故不得迟到早退,超过半天计为旷工;确因事情需请假的,要提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事后销假。日常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并将考勤情况每月向市局人事科报备,作为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基本依据之一。

二、干部职工请假的,原则上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经批准同意后需及时存档,并上报市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存档,并上报市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具体批准权限:

1、请事假半天内(含半天,下同)的,科室负责人经主管副主任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经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半天以上1天以内的(含1天,下同),在上述基础上报中心主任和分管主任审批;请假1天以上的(不含1天,下同),在上述基础上上报市局主管领导审批。

2、因病请假必须凭医院病假单。干部职工请病假2天以下的,科室负责人经主任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由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同意,经主任审批;请病假2天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3、干部职工休假(年休假)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休假2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经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同意,经主任审批;休假 2天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4、干部职工符合政策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或请丧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主任同意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应备案。未经批准请销假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

三、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后,须在上班当天上午办理销假手续,程序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办理好手续;否则按无理由矿工处理。如需续假的,原则上仍应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的请假程序办理好手续。

四、干部职工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返回,接到通知后必须马上返回工作岗位,不能返回的要说明原因。

五、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批准,不来正常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等次。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编外用工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直接辞退。

六、假期工资津贴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建立日常考勤巡查制度、不定期对科室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上下班遵守制度情况,结果公示通报。如被发现有迟到早退情况,视情节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奖。

  八、上述请假期间原则上均指连续休假(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跨月请假符合减发规定的在销假当月执行加班缺勤以考勤表和请假报批表为依据。值班缺勤以值班登记薄和平时抽查情况为依据。

九、干部职工如被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不遵守请销假制度或采取欺瞒等手段休假的,在减发年度目标考核奖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制度给予纪律处分,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

    十、本制度适用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含编外人员。

 

 

 

附件26: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内部卫生管理,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和美观整齐,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维护中心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蒂、果壳、纸屑和其他物品,不乱倒茶水,保持办公室清洁整齐。

二、办公室内要做到日有小扫,周有大扫。室内卫生的打扫工作在每天下午下班后进行,文件、资料、报刊等整理后原则上须放入办公室内抽屉或柜子内,保持办公室的整洁美观。

三、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室内公共财物,做到办公室内登记物品不随意损坏,不随意出借、丢失。

四、工作人员要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的整洁。

五、积极提倡并开展禁烟活动。

六、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岗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七、卫生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27: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台账制度

 

为有效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机制,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涉及本中心职责范围事项,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各类会议、学习教育、主题活动等相关内容,原则上均应建立工作台账。

二、工作台账分为日常业务台账与内部管理台账两类,日常业务台账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台帐(分别按明细、登记类型、岗位办件设置表一、表二、表三)、办证质量台帐、疑难问题处理台帐,内部管理台帐分为会议台帐、考勤台帐、公文台帐、办公用品台帐、教育培训管理台帐、根据岗位职责或业务分工指定专人负责。

三、建立工作台账应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及环节进行把握。对上级明确要求、涉及责任追究、事关工作大局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工作内容,都应列入工作台账范围,对重点内容务求高度重视。

四、凡有助于反映主要环节工作状态的内容,都可成为工作台账资料范围,具体包括集体讨论决定、受理电话信件登记、上级纪要批示、有关通知原件、事项交接凭证、工作方案计划、总结汇报材料、动态工作纪录等内容。

五、工作台账应做到资料完整齐全,分类清晰明白,保存规范有序。切忌资料缺失明显、整理凌乱无序等现象的发生,让人阅后难以了解事情基本概况,失去工作台账应有的作用。

六、工作台帐应妥善保管,遇台帐专管人员岗位调动时,应在科室负责人的监督下,认真做好台帐资料的交接,并办妥相关交接手续。

七、工作台帐专管人员应同时在电脑上建立“信息资料库”,对不便进入工作台帐的重要资料、图片信息或非规定一般性资料,可存放在本人电脑 “信息资料库”内,并按不同性质分类保管,以便需要时可随时提取。

八、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致使重要台帐资料丢失损毁,并造成重大影响或工作明显被动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附件28: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使计算机系统的配备、管理、使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制度

1.各科室的硬件(包括PC机、打印机、UPS、扫描仪、复印机、操作台及其他网络设施)、软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配备,根据业务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筹配备”的原则,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统一采购调配、安装。

2.需临时增减系统设备或对系统有特殊要求的,由科室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局信息中心负责负责调配、安装。

3、由于各种原因需淘汰的机器设备,经核实后作出调整方案供领导决策,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统一处理。

二、使用管理制度

1、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局信息中心负责整个系统的全面管理,各科室负责日常维护及安全使用,每台设备确定专人保管。

2、使用人员必须事前进行技术培训,掌握上岗操作技能,操作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删除、更改、添加系统软件及各种应用软件。不得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其他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严禁对服务器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严禁将机器设备交外人使用。

3、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系统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或请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拆装机器、修改软件,以免造成设备的损坏和资料遗失。

4、设备所需的耗材(打印纸、色带等)统一购置,各科室按规定领用。

5、保持机器设备及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进行日常维护,按时开关机。

 

 

 

附件29: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挂牌服务制度

 

为了提高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办事透明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姓名、岗位、职务等)予以公开,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桌牌,在胸前佩带胸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都必须佩带身份公开牌,并保持身份牌的整齐、美观、位置正确。

三、中心办公室不定期对挂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身份牌不挂或随意佩带、摆放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30: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五办”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服务型中心,坚决杜绝群众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办”服务制,是指中心采取“主动办、上门办、变通办、透明办、特事办”的方式,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五办”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主动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不躲、不拖、不推,迎难而上“主动办”,克服畏难发愁、坐等拖靠等不良风气。

(二)上门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上门办”。要突出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工作,克服脱离群众、服务不力等现象。 

(三)变通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的请办事项中一些暂不具备条件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要创新思维“变通办”。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敷衍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四)透明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一些涉及面广、政策性较强的事项,要做到“公开透明办”。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做好各项应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作做到阳光透明、公正公开,严禁随意裁量、暗箱操作。对发现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现象,严查严究。

(五)特事办。中心各科室及分中心办公人员对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特殊问题,根据局要求或者局集体研究意见,实行“特事特办”。

第四条  中心各科室(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落实“五办”服务制度的责任人。

第五条 中心由专人负责对 “五办”服务情况进行督查、催办。

第六条 全中心人员要发扬“五办”作风,在工作中努力做到:“零停留”办公、“零差错”办理、“零关系”办事、“零利益”服务;不让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中心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

 

              

附件31: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AB岗工作制度

一、为了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断优化办证规则和流程,特制定AB岗工作制度。

二、AB岗工作制度是指A岗位责任人在工作日因出差、开会等原因离岗期间,由明确的备岗B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中心值班主任不定期督查AB岗制度情况。

三、凡涉及直接对外办理事项的岗位,实行AB岗制,明确AB两个责任人,A岗因故不在位时,由熟悉A岗位业务的B岗负责受理业务。

四、非窗口科室人员A因请假离岗,要及时将其分担的工作委托给其他职工B,离岗人员A要及时修改临时登录密码,并告知B角工作人员。

五、各科室负责人因请假离岗,要及时安排科室一名工作比较优秀的工作人员代为负责,并告知分管主任。同时,科长要及时修改临时登录密码,并告知临时负责人。

六、工作人员离岗前,须填写离岗备案表。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填写离岗备案表的,委托科室负责人代为填写,然后补签字。

七、在离岗期间,B岗代为办理的业务出现差错与失误,由B岗承担责任。

 

 

附件32: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加班与调休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加班者,由科室工作人员口头向科长提出申请,科长认为确需必要的,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经分管主任同意报请中心主任批准方可。

二、加班理由必须充分,并如实填写加班内容、加班所需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加班起止时间、加班工作人员姓名等。

三、加班申请经批准后,工作日加班在晚间离岗后,要在人脸识别机上签退。非工作日加班,加班人员在到岗与离岗时,须在人脸识别机上签到与签退。

四、各科室工作人员因事假耽误正常业务的,须利用业务时间将耽误的工作主动补回来,不予批准加班申请,不发放加班费。

五、加班能够调休的尽量调休,不能调休的每天按加班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六、职工在工作中补休应根据科室工作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由科室负责人报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补休,并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33: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休息时间值班值宿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在房产交易大厅值班,值宿时间从晚间8点到次日早8点,周六与周日值班时间从上午8点到晚间8点。在市局值班人员按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值班时间,确保值班电话畅通,信息传达及时;做好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完成局领导与中心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日志须有本人签字,记录填写完整规范;遇到紧急情况和重要事宜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因值班人员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事件迟报、漏报的,由值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值班期间严禁脱岗,因脱岗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追究当班人员责任;无故不值班者按旷工处理。

 

附件34: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与科长周值班制度

 

为加强不动产中心规划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全面促进各项工作协调有序开展,特制定科长值周工作制度。

一、人员设置

每周设值周人员二人,值周人员由一名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和一名科长组成,每组一周,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日。

二、工作时间

每周周一至周日,七天。

    周一至周五820分至1630

    周六至周日,与值班人员值班时间一致。

    三、工作要求

    1、带班领导、值班科长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

    2、值班科长挂牌上岗,值周期间在接待室办公。

    3、科长值周情况纳入干部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指标。

四、工作职责

行政值周工作主要对中心日常工作涉及的工作纪律、文明办公、安全保卫等事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一)带班领导职责 

    1、每组值班人员中的领导为值班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本周内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3、与值班科长、办公室人员对职工进行考勤和工作纪律检查。

    4、指导并监督值班科长工作,并在周例会上进行一周值班工作点评。

    5、对紧急情况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必要时及时向局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二)值周科长职责

1、每组值班人员中的科长为值班的直接责任人。

2、负责值周期间的急事急办、用户投诉的接待处理。

3、负责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的业务咨询,登记过程中涉及问题与相关科室及产权处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

4、与带班领导、办公室人员共同进行工作日的出勤考核、双休日的值班检查和抽查工作。

5、负责日常的纪律检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等日常事物管理。

6、接待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临时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带班领导。

7、负责记载并填写本周值班记录,并在中心例会时汇报一周值班工作情况

 

 

附件35: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明用语规范

   

一、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服务用语要通俗易懂,提倡讲普通话,禁止使用伤害办事人员感情、有损中心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言和语气。

二、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问”、“请座”“请说”、“请进”、“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

三、服务对象不同,其称谓也不同,要使用“先生”、“女士”、“小姐”、“大姐”、“大妈”、“大伯”、“同志”、“师傅”等文明称谓。

四、接听电话用语

1、您好!(早上好、中午好、下午好)

2、您好,我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科,请讲!

3、您找谁,请稍等!

4、您好,您咨询的问题,不属我科所知悉范围,可打电话咨询……科,我把电话号码给您,可以吗?

五、办理事项规范用语

1、请稍候,我马上为您办理手续。

2、请填写……表格。

3、请将……信息补填完整,谢谢。

4、这份材料不符合要求,请您重填一份。

5、这个这迹不清,请您按规范字重填一份。

6、您填写的内容有些不符,请认真核对下。

7、对不起,您还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材料的清单给您。

8、对不起,根据……规定,你的……业务不能办理,请原谅。

9、我这里办好了,您可以过……工作日持受理通知单来缴费领取证书。

10、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

11、如果我们工作上的疏忽,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

12、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13、您的建议很好,我们一定尽力去做。

14、您办理的业务已受理完毕,请慢走,再见。

15、您别急,请慢慢说。

16、对不起,有些问题没有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

17、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请讲。

18、这是找您的钱,请清点下。

19、这是发给您的证书,请收好。

六、服务禁语

1、我不管,问别人去。

2、我要下班了,怎么不早来,真烦。

3、怎么这么早,我们上班时间未到。

4、喂,你过来,到你了。

5、我刚才已经说过了,你怎么还要问啊,没空儿。

6、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怎样?

7、你去投诉好了。

8、墙上挂着,你自己看。

9、怎么这么烦,每个字都要教。

10、急什么,都等着,真烦人。

11、没零钱找,你等着。

12、叫什么,没看见,我一直在忙着呢,都没有闲着。

13、你怎么这么啰哩啰嗦,都讲了好几遍了,怎么还没有明白。

14、神经病,你这人怎么这么怪。

15、不知道,我不懂;你问我,我问谁。

16、我解决不了,你愿找谁就找谁去。

17、有问题,找领导去。

18、有意见,找领导。

19、我没空儿,找别人办去。

20、谁说可以办的,你找谁去。

21、现在没空儿,你明天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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