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矿产执法监察“四零”服务承诺
发布日期: 2017-08-25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矿产执法监察科

“四零”服务公开承诺

 

根据《市直机关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展示机关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服务内容

1.服务受理零推诿。按照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积极受理群众举报违法事件的相关服务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离岗告示制、AB岗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不让服务对象跑空趟、跑多趟。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岗位受理的事项,要耐心说明,并给予必要的指引,不得以简单、粗暴的方式一拒了之。

2.服务方式零距离。对服务对象“一张笑脸相迎、一声您好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颗诚心办事”,做到热情接待、主动服务,不居高临下、不盛气凌人。

3.服务质量零差错。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案限时制等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业务知识,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

4.服务结果零投诉。以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做到对违法案件处理结果零投诉。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服务态度最好、服务流程最佳、服务质量最优、服务结果最满意。

二、办案流程

1.日常巡查、群众举报或其他形式举报。对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核实,进行初步核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线索,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3.调查取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自立案之日起1至2个月内完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如案件比较复杂,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时间,但总体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审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如无违法行为,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撤案。如果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应根据调查结果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连同调查取证材料在5日内送执法监察审理科审理。

5.告知和送达。对审理完毕,经局汇审会确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由办案人5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7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6.处理。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后3日内,如申请听证,提请局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并于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如当事人接到告知后无异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在7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在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如不自觉履行处罚,可在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后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结案。在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5日内制作结案报告。

三、处罚制度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矿产执法监察科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矿产执法监察科科长、执法监察案件审理参加人员、执法监察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2.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处罚标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自由裁量标准》。

四、工作电话

矿产执法监察科:6277485。

 

 

 

 

 

 

 

 

 

 

 

                                    矿产执法监察科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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