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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流程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厅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合同或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5.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不动产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坐落、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3)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抵押物范围、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额担保数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凡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按留指纹,单位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监督电话:627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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