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流程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厅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凡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按留指纹,单位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监督电话:6277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