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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林权登记(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流程
发布日期: 2017-11-03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厅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受理—收费—审核—登簿—缮证—发证(注销登记登簿不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首次登记时提交);

4.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林业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备案)(首次登记时提交);

5.林地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登记提交);

6.林地转移的证明材料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转移登记时提交);

7.林地消灭的证明材料或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消灭的相关证明材料;(注销登记时提交)

8.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温馨提示:凡复印件查验原件,个人需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按留指纹,单位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监督电话:627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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